RESERVE

住宿约款、使用条款

住宿约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馆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应依照本约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约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 2.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本馆若同意特殊约定,则无论前项规定如何,该特殊约定应优先适用。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希望向本馆申请住宿合同者,应向本馆提供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
    • (3)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 2.若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希望延长住宿天数超过前项第2号规定的住宿日期,本馆将在收到该申请时,视为已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进行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 住宿合同在本馆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若本馆证明未同意该申请,则不在此限。
  • 2.根据前项规定成立住宿合同后,住宿客人须在本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馆规定的订金。
  • 3.订金将优先用于住宿客人最终需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6条规定的情况,则依次用于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若有剩余款项,将在支付第11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
  • 4.若未在本馆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项规定的订金,则该住宿合同失效。但若在指定订金支付期限时,本馆已通知住宿客人此项规定,则适用本规定。
(订金支付的免除特约)
第4条
  • 无论前条第2项的规定如何,本馆可在合同成立后,接受免除支付该项订金的特殊约定。
  • 2. 若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本馆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订金,或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已同意前项的特殊约定。
(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馆在下列情况下,可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约款的规定时。
  • (2) 因客房已满,无可用客房时。
  • (3) 住宿者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或被认为已进行此类行为时。
  • (4) 住宿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
    • ① 根据《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法》(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③ 其法人高管中有暴力团成员者。
  • (5) 住宿者对其他住宿客人有显著妨碍的言行时。
  • (6) 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7) 住宿过程中发生暴力性要求,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责任时。
  •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无法提供住宿时。
  • (9) 适用于山梨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规定的情况时。
(住宿合同的解除权)
第6条
住宿客人可向本馆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 当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但不包括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本馆指定了申请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申请金,而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合同时),本馆将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馆已按照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执行,且在接受特别约定时,已明确告知住宿客人关于合同解除时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则适用该特别约定。
(本馆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在以下情况下,本馆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 (1)住宿客人可能或已经从事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
  • (2)住宿客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① 暴力团体、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与暴力团相关的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 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③ 其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中包含暴力团成员。
  • (3)住宿客人对其他客人造成严重困扰。
  • (4)住宿客人被确认为传染病患者。
  • (5)住宿过程中发生暴力性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
  • (6)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
  • (7)符合山梨县旅馆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情况。
  • (8)住宿客人在房间内吸烟、对消防设备等进行恶意破坏,或违反本馆制定的防火相关使用规定。
2. 本馆依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
(住宿的登记)
第8条
住宿客人需登记以下事项:
  •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2)退房日期及预计退房时间。
  • (3)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客人拟以信用卡、住宿券、住宿补助券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第11条所规定的费用,则需在登记时提前出示相关支付工具。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时至次日11时30分。但若连续住宿,则除抵达日与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 2. 若住宿客人超过上午11时30分仍未退房,则每超出1小时需支付6,000日元的额外费用。
(遵守使用规定)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馆内须遵守本馆制定并提前告知的使用规定。
(费用的支付)
第11条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详见附表1。
  • 2. 前款所列住宿费用,须于本馆要求时,通过现金、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本馆认可的支付方式在线支付。
  • 3. 本馆已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确保其可使用后,即便住宿客人未入住,仍须支付住宿费用。
(本馆的责任)
第12条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过程中,若因履行或未履行义务对住宿客人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损害并非因本馆过失造成,则本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本馆已投保旅馆责任保险,以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

(无法提供预订客房时的处理)
第13条
  • 若本馆无法提供已预订的客房,将征得住宿客人同意后,尽量安排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2. 若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本馆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并将其作为损害赔偿金处理。但若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并非本馆过失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住宿客人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4条
  • 若住宿客人在退房后遗留行李或随身物品,且已确认所有者身份,本馆将联系所有者并听取指示。但若未收到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则自发现之日起保管14天,逾期后将进行处理。
  •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若遗留物品为食品、杂志或可能影响卫生环境的物品,或被视为废弃物的物品,本馆有权于次日处理。
(停车责任)
第15条
若住宿客人使用本馆的停车场,无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馆仅提供停车空间,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因本馆故意或过失导致车辆损坏时,本馆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6条
若住宿客人因故意或过失对本馆造成损害,应对本馆进行相应赔偿。
(约款的变更)
第17条
本约款属于《民法》规定的定型约款。若条款变更符合住宿客人整体利益,或确有必要变更的合理事由,本馆可依据《民法》规定对本约款进行变更。
  • 2. 本约款变更后,将公布在本公司指定网站上,并自公布日起生效。此外,变更内容将通过书面形式置于客房内。

附表1 住宿费用计算方法

备注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金额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
②服务费
③消费税
饮食费用 ④饮食费或追加饮食费
⑤服务费
⑥消费税
其他 ⑦其他住宿相关费用
⑧消费税

附表2 违约金

通知解除合同的时间:
每间房 未入住 当天 前一天 7天前 8天前及更早
100% 100% 100% 100% 免费
注意事项:
  1. 1.违约金计算自接到住宿客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2. 2.违约金按基本住宿费的百分比计算。但若为含早餐等住宿套餐,则按公示价(“套餐费用”)计算。
  3. 3.若同一住宿客人连续住宿,违约金按所有连续住宿日程的基本住宿费(或套餐费用)计算。若缩短住宿天数,违约金按缩短天数计算。

2024年1月31日

利用规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利用规约适用于本设施“乡音 G.O.A.T”(以下简称“本设施”)的设备和服务的使用。
2.住宿客人应遵守本利用规约、住宿条款、欢迎指南中记载的内容,以及邮件或口头传达的注意事项。
第二条(住宿规则)
  1. 设施内禁烟:本设施内全面禁止吸烟,仅允许在指定场所吸烟。
  2. 垃圾处理:请将垃圾分类并丢弃在指定地点。
  3. 设施及设备的损坏、丢失:如损坏或丢失设施或设备,住宿客人需承担修理费用或补充购买费用。
  4. 限制产生烟雾的烹饪:请勿在室内通风不良的情况下进行烤肉等容易产生烟雾的烹饪。
  5. 窗户管理:外出前请务必关闭窗户。
  6. 设备使用:如损坏或丢失设备,请立即报告。为确保清洁人员安全,请将破损的餐具或玻璃器皿与其他垃圾分开摆放。必要时,可能需要您承担补充购买费用。
  7. 禁止进入建筑下方:为确保安全,禁止进入建筑物下方。
  8. 烟花使用:除手持烟花外,禁止燃放焰火(如升空烟花、火箭烟花、喷射烟花等),以防止危险及扰民。如使用烟花,请妥善处理火种,避免对设施及植被造成火灾。
  9. 携带宠物:除允许携带宠物的栋舍外,禁止携带宠物入住。为确保安全及卫生,并让所有客人都能舒适入住,请严格遵守此规定。宠物仅限于犬类。
第三条(桑拿使用规则)
  1. 桑拿使用需自行承担责任。本设施对因桑拿使用造成的事故或健康问题概不负责。
  2. 由于存在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点火后除添加木柴外,请务必关闭炉门。
  3. 请始终保持排气扇关闭,并不要封闭进气口。
  4. 绝对不要用水熄灭火焰,否则会导致炉灶损坏。
  5. 已投放的木柴请勿取出。
  6. 桑拿房及木质露台禁止穿鞋进入。
  7. 进行桑拿浴时,请勿向桑拿石以外的地方泼水。
  8. 绝对不要在桑拿房内放置燃气罐等危险物品。
  9. 请勿在木质露台上劈柴或锯木。
  10. 如感到呼吸困难,请立即离开桑拿房并进行通风。
第四条(清流的使用)
为安全享受本设施附近的清流,请遵守以下事项。
  1. 水着着用义务:进入河流时必须穿戴泳衣。请勿穿着不适当的服装进入河流。
  2. 监护人陪同的要求:初中生及以下儿童进入河流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请以儿童安全为优先,并保持警惕。
  3. 禁止饮酒:禁止在河流附近饮酒。为防止事故发生,请务必配合。
  4. 增水时的入水禁止:当河水上涨(如已淹没台阶的最下层),入水极度危险,请绝对避免。请事先确认河流状况,并以安全为最优先考虑。
第五条(停车场的使用)
  1. 停车场利用的免责事项:本设施对停车场内发生的事故或车辆损坏概不负责。请自行承担责任。
  2. 可停车时间:可停车时间为入住当日15:00至退房当日12:00,其他时间请勿停车。
  3. 停车后的车辆移动:因清洁车辆可能会进入,请在退房后立即移动您的车辆。
第六条(安全与紧急应对)
请遵守火灾警报器启动时的避难方法、紧急联络方式等紧急情况下的指示。
第七条(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
提供的个人信息仅用于住宿管理及服务提供,并将受到适当保护。
第八条(规约的变更)
本利用规约可能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将在本设施网站上公布,以作通知。

住宿約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館與住宿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其相關合同,應依照本約款的規定執行。對於本約款未規定的事項,應依照法律或一般確立的慣例執行。
  • 2. 在不違反法律及慣例的範圍內,本館若同意特殊約定,則無論前項規定如何,該特殊約定應優先適用。
(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2條
希望向本館申請住宿合同者,應向本館提供以下事項:
    • (1)住宿者姓名
    • (2)住宿日期
    • (3)其他本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 2. 若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希望延長住宿天數超過前項第2號規定的住宿日期,本館將在收到該申請時,視為已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並進行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條
  • 住宿合同在本館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若本館證明未同意該申請,則不在此限。
  • 2.根據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合同後,住宿客人須在本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館規定的訂金。
  • 3.訂金將優先用於住宿客人最終需支付的住宿費用,若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6條規定的情況,則依次用於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若有剩餘款項,將在支付第11條規定的費用時退還。
  • 4.若未在本館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項規定的訂金,則該住宿合同失效。但若在指定訂金支付期限時,本館已通知住宿客人此項規定,則適用本規定。
(訂金支付的免除特約)
第4條
  • 無論前條第2項的規定如何,本館可在合同成立後,接受免除支付該項訂金的特殊約定。
  • 2. 若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本館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的訂金,或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則視為已同意前項的特殊約定。
(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第5條
本館在下列情況下,可拒絕訂立住宿合同:
  •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約款的規定時。
  • (2) 因客房已滿,無可用客房時。
  • (3) 住宿者可能進行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或被認為已進行此類行為時。
  • (4)住宿者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
    • (A) 根據《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法》(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簡稱“暴力團”)、同條第6號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簡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B)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C) 其法人高管中有暴力團成員者。
  • (5) 住宿者對其他住宿客人有顯著妨礙的言行時。
  • (6) 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7) 住宿過程中發生暴力性要求,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責任時。
  •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無法提供住宿時。
  • (9) 適用於山梨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6條規定的情況時。
(住宿合同的解除權)
第6條
住宿客人可向本館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2. 當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但不包括根據第3條第2款規定,本館指定了申請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申請金,而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合同時),本館將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館已按照第4條第1款的特別約定執行,且在接受特別約定時,已明確告知住宿客人關於合同解除時違約金支付義務的情況,則適用該特別約定。
(本館的合同解除權)
第7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館有權解除住宿合同。
  • (1) 住宿客人可能或已經從事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的行為。
  • (2) 住宿客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A) 暴力團體、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與暴力團相關的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經營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
    • (C) 其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員中包含暴力團成員。
  • (3) 住宿客人對其他客人造成嚴重困擾。
  • (4) 住宿客人被確認為傳染病患者。
  • (5) 住宿過程中發生暴力性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
  • (6)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提供住宿。
  • (7) 符合山梨縣旅館業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的情況。
  • (8) 住宿客人在房間內吸菸、對消防設備等進行惡意破壞,或違反本館制定的防火相關使用規定。
2. 本館依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費用。
(住宿的登記)
第8條
住宿客人需登記以下事項:
  •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及職業。
  • (2) 退房日期及預計退房時間。
  • (3)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的事項。
2. 若住宿客人擬以信用卡、住宿券、住宿補助券等非現金方式支付第11條所規定的費用,則需在登記時提前出示相關支付工具。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館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時至次日11時30分。但若連續住宿,則除抵達日與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 2. 若住宿客人超過上午11時30分仍未退房,則每超出1小時需支付6,000日圓的額外費用。
(遵守使用規定)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館內須遵守本館制定並提前告知的使用規定。
(費用的支付)
第11條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詳見附表1。
  • 2. 前款所列住宿費用,須於本館要求時,透過現金、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本館認可的支付方式在線支付。
  • 3. 本館已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並確保其可使用後,即便住宿客人未入住,仍須支付住宿費用。
(本館的責任)
第12條

本館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過程中,若因履行或未履行義務對住宿客人造成損害,將承擔賠償責任。但若該損害並非因本館過失造成,則本館不承擔賠償責任。

2. 本館已投保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突發事件。

(無法提供預訂客房時的處理)
第13條
  • 若本館無法提供已預訂的客房,將徵得住宿客人同意後,儘量安排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 2. 若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本館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並將其作為損害賠償金處理。但若無法提供客房的情況並非本館過失所致,則不支付補償金。
(住宿客人行李及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4條
  • 若住宿客人在退房後遺留行李或隨身物品,且已確認所有者身份,本館將聯絡所有者並聽取指示。但若未收到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者,則自發現之日起保管14天,逾期後將進行處理。
  • 2.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若遺留物品為食品、雜誌或可能影響衛生環境的物品,或被視為廢棄物的物品,本館有權於次日處理。
(停車責任)
第15條
若住宿客人使用本館的停車場,無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館僅提供停車空間,不承擔車輛管理責任。但因本館故意或過失導致車輛損壞時,本館將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客人的責任)
第16條
若住宿客人因故意或過失對本館造成損害,應對本館進行相應賠償。
(約款的變更)
第17條
本約款屬於《民法》規定的定型約款。若條款變更符合住宿客人整體利益,或確有必要變更的合理事由,本館可依據《民法》規定對本約款進行變更。
  • 2. 本約款變更後,將公佈在本公司指定網站上,並自公佈日起生效。此外,變更內容將透過書面形式置於客房內。

附表1 住宿費用計算方法

備註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金額 住宿費用 ①基本住宿費
②服務費
③消費稅
飲食費用 ④飲食費或追加飲食費
⑤服務費
⑥消費稅
其他 ⑦其他住宿相關費用
⑧消費稅

附表2 違約金

通知解除合同的時間
每間房 未入住 當天 前一天 7天前 8天前及更早
100% 100% 100% 100% 免費
注意事項
  1. 1.違約金計算自接到住宿客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2. 2.違約金按基本住宿費的百分比計算。但若為含早餐等住宿套餐,則按公示價(“套餐費用”)計算。
  3. 3.若同一住宿客人連續住宿,違約金按所有連續住宿日程的基本住宿費(或套餐費用)計算。若縮短住宿天數,違約金按縮短天數計算。

2024年1月31日

利用規約

第一條(適用範圍)
1.本利用規約適用於本設施“鄉音 G.O.A.T”(以下簡稱“本設施”)的設備和服務的使用。
2.住宿客人應遵守本利用規約、住宿條款、歡迎指南中記載的內容,以及郵件或口頭傳達的注意事項。
第二條(住宿規則)
  1. 設施內禁菸:本設施內全面禁止吸菸,僅允許在指定場所吸菸。
  2. 垃圾處理:請將垃圾分類並丟棄在指定地點。
  3. 設施及設備的損壞、遺失:如損壞或遺失設施或設備,住宿客人需承擔修理費用或補充購買費用。
  4. 限制產生煙霧的烹飪:請勿在室內通風不良的情況下進行烤肉等容易產生煙霧的烹飪。
  5. 窗戶管理:外出前請務必關閉窗戶。
  6. 設備使用:如損壞或遺失設備,請立即報告。為確保清潔人員安全,請將破損的餐具或玻璃器皿與其他垃圾分開擺放。必要時,可能需要您承擔補充購買費用。
  7. 禁止進入建築下方:為確保安全,禁止進入建築物下方。
  8. 煙火使用:除手持煙火外,禁止燃放焰火(如升空煙火、火箭煙火、噴射煙火等),以防止危險及擾民。如使用煙火,請妥善處理火種,避免對設施及植被造成火災。
  9. 攜帶寵物:除允許攜帶寵物的棟舍外,禁止攜帶寵物入住。為確保安全及衛生,並讓所有客人都能舒適入住,請嚴格遵守此規定。寵物僅限於犬類。
第三條(桑拿使用規則)
  1. 桑拿使用需自行承擔責任。本設施對因桑拿使用造成的事故或健康問題概不負責。
  2. 由於存在一氧化碳中毒風險,點火後除添加木柴外,請務必關閉爐門。
  3. 請始終保持排氣扇關閉,並不要封閉進氣口。
  4. 絕對不要用水熄滅火焰,否則會導致爐灶損壞。
  5. 已投放的木柴請勿取出。
  6. 桑拿房及木質露臺禁止穿鞋進入。
  7. 進行桑拿浴時,請勿向桑拿石以外的地方潑水。
  8. 絕對不要在桑拿房內放置燃氣罐等危險物品。
  9. 請勿在木質露臺上劈柴或鋸木。
  10. 如感到呼吸困難,請立即離開桑拿房並進行通風。
第四条(清流的使用)
為安全享受本設施附近的清流,請遵守以下事項。
  1. 泳衣著用義務:進入河流時必須穿戴泳衣。請勿穿著不適當的服裝進入河流。
  2. 監護人陪同的要求:初中生及以下兒童進入河流時,必須由監護人陪同。請以兒童安全為優先,並保持警惕。
  3. 禁止飲酒:禁止在河流附近飲酒。為防止事故發生,請務必配合。
  4. 增水時的入水禁止:當河水上漲(如已淹沒階梯的最下層),入水極度危險,請絕對避免。請事先確認河流狀況,並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
第五條(停車場的使用)
  1. 停車場利用的免責事項:本設施對停車場內發生的事故或車輛損壞概不負責。請自行承擔責任。
  2. 可停車時間:可停車時間為入住當日15:00至退房當日12:00,其他時間請勿停車。
  3. 停車後的車輛移動:因清潔車輛可能會進入,請在退房後立即移動您的車輛。
第六條(安全與緊急應對)
請遵守火災警報器啟動時的避難方法、緊急聯絡方式等緊急情況下的指示。
第七條(隱私及個人資訊保護)
提供的個人資訊僅用於住宿管理及服務提供,並將受到適當保護。
第八條(規約的變更)
本利用規約可能根據需要進行修訂,修訂後的內容將在本設施網站上公佈,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