メニュー 郷音–G.O.A.T.–G.O.A.T. the SUMMIT CLUB RESERVE

住宿约款・使用规约

使用规约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使用规约适用于本设施「G.O.A.T. The Summit Club」(以下称「本设施」)的设备和服务的使用。
2. 住宿客应遵守本使用规约及住宿约款、欢迎指南中记载的内容,以及邮件或口头的注意事项。
第2条(住宿守则)
  1. 关于禁烟:设施内全面禁烟,仅允许在指定地点吸烟。
  2. 关于垃圾处理:请将垃圾分类后放置在指定地点。
  3. 关于设施及备品的损坏・遗失:如住宿客损坏或遗失设施及备品,须承担修理费用或补充购买费用。
  4. 关于产生烟雾的料理限制:请勿在通风不充分的室内进行如烤肉等会产生大量烟雾的料理。
  5. 关于窗户管理:外出前请务必关闭窗户。
  6. 关于备品处理:如损坏或遗失备品,请立即报告。破损的餐具或玻璃器皿,为确保清扫人员安全,请与其他垃圾分开并明确区分。必要时,可能要求承担补充购买费用。
  7. 关于禁止进入建筑下方:基于安全理由,禁止进入建筑下方。
  8. 关于烟花的使用:除手持烟花外的其他烟花(如升空烟花、火箭烟花、喷射烟花等)均禁止,因其危险且扰民。使用手持烟花时,请妥善处理火种,避免设施或草木引燃。
  9. 关于携带宠物:允许携带的宠物仅限犬类。
第3条(关于桑拿的使用规则)
  1. 桑拿请在自担责任下使用。本设施对因桑拿使用而导致的事故或健康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因存在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火点燃后除添加薪柴时外,炉门必须关闭。
  3. 排气扇开关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且不得关闭进气口。
  4. 绝对禁止用水灭火,这会导致炉具损坏。
  5. 已投入的薪柴请勿取出。
  6. 桑拿室及木质露台内严禁穿鞋进入。
  7. 进行泼水(ロウリュウ)时,绝对禁止将水泼在桑拿石以外的地方。
  8. 严禁在桑拿内放置煤气罐等物品。
  9. 请勿在木质露台上劈柴或切割木材。
  10. 如感到呼吸困难,请立即离开桑拿并进行通风。
第4条(关于清流的使用)
为安全享受本设施附近的清流,请遵守以下事项。
  1. 关于穿着泳装:进入河流时必须穿着泳装。请勿在无适当装备的情况下入水。
  2. 关于监护人陪同:中学生以下的儿童进入河流时,必须有监护人陪同。请以儿童安全为第一,时刻进行看护。
  3. 关于禁止饮酒:禁止在河边饮酒。因水边事故易发,请为安全起见予以配合。
  4. 关于涨水时禁止入水:当河水上涨(例如淹至楼梯最下一段时),入水极为危险,请绝对避免。请事先确认河流状况,优先确保安全。
第5条(关于停车场的使用)
  1. 关于免责事项:对于在使用本设施停车场时发生的事故,或车辆受损等情况,本设施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请自行负责使用。
  2. 关于可停车时间:可停车时间为入住日15:00至退房日11:30。除此时间外,请勿停车。
  3. 关于停车后的移动车辆:因清扫车辆可能需要停车,退房后请立即将车移走。
第6条(安全与紧急时的应对)
请遵守火灾报警器作动时的避难方法、提供紧急联系方式等关于紧急情况的指示。
第7条(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
提供的个人信息仅用于住宿管理及服务提供,并会妥善保护。
第8条(使用规约的变更)
本使用规约可能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修改后将在本设施网站公布予以通知。

住宿约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馆与住宿客之间所订立的住宿契约及相关契约,依本约款之规定执行。凡本约款未规定之事项,依法律或一般公认之惯例办理。

  • 2. 本馆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不论前项规定如何,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住宿契约的申请)
第2条
欲向本馆申请住宿契约者,须向本馆提出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
    • (3)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 2. 若住宿客在住宿期间申请延长超过前项第2号所述之住宿日期,则视为在提出申请时即有新的住宿契约申请。
(住宿契约的成立等)
第3条
  • 住宿契约于本馆同意前条申请时成立。但若本馆证明未同意申请,则不在此限。
  • 2. 前项规定下住宿契约成立时,住宿客须于本馆指定日期前支付本馆规定之订金。
  • 3. 订金优先充抵住宿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第6条及第16条情形,则依违约金、赔偿金顺序充抵,余款于第11条所定费用支付时退还。
  • 3. 若未于本馆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项所述订金,住宿契约即失效。但若本馆在指定支付日期时已告知住宿客此情况,则适用。
(无需支付订金之特别约定)
第4条
  • 不论前条第2项规定,本馆得同意契约成立后无需支付订金之特别约定。
  • 2. 在承诺住宿契约时,本馆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订金,且未指定该订金支付期限者,视为同意前项特别约定。
(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馆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予同意缔结住宿合同。
  •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约款时。
  • (2) 因客满而无空余客房时。
  • (3) 认定拟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行为时。
  • (4) 认定拟住宿者符合以下イ至ハ任一情形时。
    • イ 《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关系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ロ 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支配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ハ 法人中有役员属于暴力团员的情形
  • (5) 认定拟住宿者有对其他住宿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或可能有此类情况时。
  • (6) 明显认定拟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 (7) 在住宿方面有暴力性的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提供住宿时。
  • (9) 符合《山梨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规定的情形时。
  • (10) 其他经本馆判断认为不适合住宿时。
(住宿客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 住宿客可以向本馆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2. 若因住宿客应承担的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不包括依据第3条第2项规定,本馆已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而住宿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本馆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额度如附表2所列。但是,在本馆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时,仅在本馆于该特别约定达成时已明确告知住宿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方可收取违约金。
(本馆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本馆在下列情况下,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1) 当认定住宿客可能实施,或已实施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 (2) 当认定住宿客属于以下イ至ハ之一时。
    • イ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关系者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ロ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ハ 法人中其役员之一为暴力团成员
  • (3) 当住宿客对其他住宿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 (4) 当明显认定住宿客为传染病患者时。
  • (5) 当与住宿相关提出暴力性的要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6)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7) 当符合山梨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6条规定的情况时。
  • (8) 在卧室内吸烟、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或不遵守本馆规定的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事项)时。
  • (9) 其他由本馆判断认为不适合住宿时。
2. 当本馆依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住宿客尚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将不予收取。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客须登记下列事项。
  • (1) 住宿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外国人的情况下,除以上信息外,还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2)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
  • (3)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若打算依照第11条以信用卡、住宿券、住宿补助券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费用时,须在前项登记时出示相关凭证。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 住宿客可使用本馆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11:00。但若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
  • 2. 若住宿客在出发日的上午11:00之后仍未办理退房手续,则每超出1小时需支付12,000日元的追加费用。
(遵守使用规定)
第10条
住宿客在本馆内须遵守本馆制定并于馆内张贴、公布或提示给住宿客的使用规定。
(费用支付)
第11条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如附表1所示。
  •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支付,应以货币或本馆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于本馆要求时在线支付。
  • 3. 即使在本馆提供客房并可使用后,住宿客自行选择不住宿的情况下,仍须支付住宿费用。
(本馆的责任)
第12条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因其不履行而对住宿客造成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但若非因本馆应负责任的原因,则不在此限。
  • 2. 本馆为应对火灾等万一事故,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第13条
当本馆无法向住宿客提供已约定的客房时,将征得住宿客同意后,尽可能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 2. 本馆即使依前项规定,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抵充损害赔偿额。但若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馆应负责任的原因,则不支付补偿费。
(住宿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4条
本馆不代为保管住宿客的行李或随身物品。若住宿客退房后,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于本馆,且确认了所有者时,本馆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求其指示。但若所有者无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时,本馆将自发现之日起含当日共保管14日,之后予以处理。
  • 2. 尽管有前项规定,但对于饮食物、杂志类及可能损害卫生环境的物品,或其他相当于废弃物的物品,即使在保管期限内,也将在次日处理。
(停车责任)
第15条
住宿客使用本馆停车场时,本馆仅提供场所,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若因本馆在管理停车场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本馆将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本馆不代为保管车辆钥匙。
(住宿客的责任)
第16条
若因住宿客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馆遭受损害,该住宿客须向本馆赔偿该损害。
(约款的变更)
第17条
本约款属于《民法》上的定型约款,当其各条款符合住宿客的一般利益,或因有相当事由需要变更时,将依《民法》规定进行变更。
  • 2. 本约款的变更,将在本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刊登变更后的内容,并自刊登时规定的生效日起适用。此外,若本约款有变更,将在客房内备有记载变更内容等的书面文件。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

明细
住宿客应支付金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
② 清扫费
③ 消费税
饮食费用 ④ 饮食费或追加饮食费
⑤ 服务费
⑥ 消费税
其他 ⑦ 其他与住宿附带的费用
⑧ 消费税

附表2 违约金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每栋 未到不住 当日 前一日 14日前 15日前及以前
100% 100% 100% 100% 免费
注意
  1. 违约金自收到住宿客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算。
  2. %为相对于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比例。但含早餐等的住宿套餐,则以其公布金额(以下简称“套餐费用”)作为违约金收取。
  3. 在同一住宿客连续住宿的合同中,将以全部连续日程(全住宿合同期间)的基本住宿费(或套餐费用)作为违约金收取。此外,若合同天数缩短时,将以缩短天数部分的基本住宿费(或套餐费用)作为违约金收取。

本使用规约、住宿约款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株式会社サムライパートナーズ